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修正案,被稱為是「台版晶片法案」,對具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的25%,以及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的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本次修法,給予關鍵地位公司的投資抵減施行日期,從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此方案的減稅規模堪稱史上最大。

經濟部指出,子法將針對適用要件的規模及名詞的定義,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此外,委員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在美國提出晶片法案後,政府在2022年11月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增修案,給予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的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

不過,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在野黨立委質疑,「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和「前瞻創新研究」的定義不明確,而且明顯只是要針對台積電給予投資抵減,這不但無助於讓台積電根留台灣,也忽略對中小企業的照顧。

立法院院會最後按行政院的提案通過三讀,條文規範:對具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的2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不超過當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設備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條文還規定3項限制: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二、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三、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及「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設備」的投資抵減,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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